据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14日对外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有毒材料
文件说,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
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
拆卸及报废汽车产品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不应以倾倒、抛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不得进口废旧零部件用于生产维修
“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说,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类进口件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
文件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在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文件指出。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是推动我国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工作。有关制度将在2010年之前陆续开始颁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