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5日讯(记者卓上雄)据即将实施的《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对枪支弹药等五大类物品不得进行回收,违反者将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枪支等五类物品严禁回收
据介绍,该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取措施,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但同时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五类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该办法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回收经营有“四不得”
在明确划定严禁回收物品的同时,《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还对回收经营者提出了“四不得”: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由于铁路、电力、通讯、水利、国防、交通、采矿、采油、城市公用设计及其他生产、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则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如实进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宣传教育,不得收购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有交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向市、区保密部门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违反者依法追究责任
该办法明确,再生资源经营单位、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加工场开办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