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刘治安
【金陵晚报报道】只因肇事私家车在事故发生前将第三者责任险退保,在江宁法院的交通巡回法庭上,受害方和其他5名被告均质疑退保的合法性。
去年年初,白方与朋友高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从高某手中买来一辆轿车,但是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10月4日晚,天下着雨,白方驾驶该车在江宁与一辆轿车刮撞,翻入路边的排水沟。随后,被刮撞的轿车失控与另一辆货车相撞,坐在轿车上的母女俩死亡、司机重伤。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白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刮撞的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不负事故责任。事实上,白方在事故发生前曾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退保手续。
2005年12月29日,在事故中丧生的母女俩家属将白方、高某等8被告推上江宁区法院的被告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总计56万余元,被告中惟独缺少了肇事车辆曾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保南京分公司)。
被告白方代理律师陈明荣发现,肇事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高某,他曾在2005年8月7日向联保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同年9月13日,却是白方向联保南京分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当时,保险公司收取了2个月保险费,从投保之日计算,白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该还在2个月承保期内。在被告方代理律师的申请下,法庭追加联保南京分公司为第9被告。
2006年2月13日,江宁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审理了此案。联保南京分公司对自己被追加为被告表示不满,其认为,白方已经在2005年9月15日办理了退保手续,所以,该公司与白方不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白方与投保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享受该车的保险利益,他有权处理其保险利益。
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车辆交易需到相应的管理部门登记后才生效,所以双方交易仍未生效,白方无权退保;且机动车需强制办理第三者责任险,退保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