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毛懿报道由于新车脱销,原本定于1月20日交付的新车直到1月26日仍然未见踪影。何先生一气之下,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除了退还定金3000元外,还按照“退一赔一”索赔3000元。市消保委昨天对此表示,商家签约时,应当考虑汽车这一特殊商品交货时间,并给双方留有余地。
今年1月10日,何先生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双方约定1月20日交车,但是对方却表示,由于何先生订购的新车已经脱销,公司方与一级代理商联系,代理商告诉何先生最晚1月26日有货,于是何先生只能同意。可到了1月26日,销售公司仍然表示新车没有到货。何先生一气之下,就向消保委投诉。
市消保委称,新车预定脱销不是商家故意行为,虽然商家也存在一定过失,但是经济赔偿可以商量。经协商,商家将3000元定金予以退还,并补偿其经济损失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