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5日讯(记者刘艳)记者今天从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获悉,由于3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燃油附加费,因此柴油机动车辆2006年3月1日前欠缴的燃油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按照原征收标准计算,2006年3月1日后欠缴的燃油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新征收标准计算。
已一次性缴清2006年燃油附加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差额(90元吨·月)补缴8个月燃油附加费;已一次性缴清2006年上半年燃油附加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差额补缴3个月燃油附加费。办理协议缴费并已缴纳3月1日后燃油附加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差额补缴燃油附加费,补缴差额部分仍可享受原协议缴费费率。
据了解,3月1日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将对全省各加油站的库存汽油进行计量登记,所有库存汽油必须按照调整后0.32元/升的差额补缴燃油附加费。各加油站3月1日前已缴款开具的《购油通知单》,在3月1日后才使用的,必须先到当地征稽所按照调整后的差额补缴燃油附加费。加油站凡持有3月1日前开具的《购油通知单》于3月1日后购油,如未能同时出示相应补缴差额的《海南省交通规费(汽油附加费)缴讫证》的,油库各签证点将不予签证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