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舒涓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又作出部分修改,给予运输生猪产品专用车辆一定“便利”,明确其“可临时停靠肉菜市场装卸生猪产品”。 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规定的由市场开办者承担的不许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管理责任偏严,因为对这两类生猪产品有时不容易识别,市场开办者在进行管理时也容易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所以表决稿规定:允许在市场内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私宰肉的不直接开出2万元的罚单,而是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表决稿还将明确这个条例是不包括腊味之类的加工和流通的管理。
新增的条文还明确:“本市实行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获得驰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其供应者,以及生猪质量安全方面诚信记录好的饲养地、饲养场的名单;在本市流通的生猪、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政府部门查处的情况;与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需要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其他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