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2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刘江)两会期间,“官员问责制”成为人大代表议论的热点话题。 在纷纷表达赞同的同时,代表们深入关注,由谁来保障“问责制”不流于形式,而真正成为实践中的一把“反腐利刃”?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闫傲霜说,事实上,目前,官员在一年中要签署很多个责任保证书,我们要深思,为何这样的制度也没有完全发挥限制错误决策和腐败行为的效力呢?北京市大兴区区委书记沈宝昌说,建立“问责制”的基础,首先必须要从源头上对政府的权利、职责进行充分约束和规定,让人人都清楚,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减少责任真空地带。否则,那些“经过集体讨论”的政绩工程、腐败工程,即便后来被查出,最终也很难追究具体人的责任,腐败分子为此付出的成本过低。 他说,要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都要进行信息公开、专家论证,并特别要让人大进行充分审议,使官员“无权可用”;同时,要使问责的对象和主体分离,包括土地征用费这样巨额的财政预算,也要纳入人大的监督范围内,使官员“无钱可花”。闫傲霜非常欢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她提出,“问责”的前提是要理清行政责任,细化法律规定,使人人都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她担心,缺乏具体、科学和合理规范的“问责制”,有可能强化官员“求安求稳”的保守心态,不鼓励锐意进取大胆开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方工代表说,如果把“官员问责制”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其可操作性。要把官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详尽规定,程序要明确,并且对问责主体本身的监督也不能忽略。他说,反腐败除了加强党内监督外,还要强调舆论和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充分的条件。
来源:新华网 2004年3月12日 中国人大网2004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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