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5 15:09:21) 来源:人民日报
——访湖北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代表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应当认真贯彻这个总要求。 ”湖北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杨永良代表介绍,在过去的五年中,湖北省人大及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发展主题,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30件,其中经济类法规占一半以上,有力地规范、保障和促进了湖北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杨永良代表同时也指出,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的立法选项研究论证不够,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一是继续以经济立法为重点。重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规。特别是要抓紧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我省改革发展进程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坚持速度与质量的统一。在注重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三是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严格依法立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突出地方性法规的特色。四是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五是积极探索、创新立法机制,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立法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杨永良代表说,为保证立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就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进一步加强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积极实行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制度,努力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要重视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立法的一些有益做法,不断完善立法的听证、审议、表决程序,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登报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进行研究论证,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记者 李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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