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被判赔2万未履行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案已于去年12月底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认定精品报社的行为侵权,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刘翔2万元。 昨日,由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履行生效判决,刘翔的律师代表他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海淀法院已接受了申请,此案正在执行中。
2004年10月21日,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将刘翔肖像用于其报纸封面,同一天中友百货还在该封面下做了通栏广告。刘翔认为,这种行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和中友百货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精品指南报社获得刘翔在奥运赛场形象的图片来源合法,属于合理使用,并非用于广告。之后刘翔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15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定为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