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论
据2月21日《南方日报》报道,两会前夕,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广东应制定“高速公路、城市街道路口电子眼管理条例”,规范交通标识、及时提醒车主,并确保罚款监管透明有效。对省人大代表的这项建议,本人深表赞同。 如果制订此项条例,应该突出强调如下几方面的细节。
首先应该明确“电子眼”的设置范围和设置规范。对设置的具体规范,比如是否应在设置“电子眼”的地方竖立醒目标志等,也应明确。
其次应该公示“电子眼”的罚没原则和所罚收入的收支情况。比如,为避免罚没“账单”迟迟不给现象,可考虑对投递或通知的时间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约束,以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比如,可在报上随违章名单定期或不定期一并公示罚没收支的具体情况,以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这部分资金不被个人或部门非法挪用或占有。
再次必须强调“电子眼”只能作为警察日常工作的有益补充,而不能代替交通警察的日常交通维护和执法工作。综观世界各发达国家,虽然同样设置了大量“电子眼”,但交通警察上路执法仍是最根本、最重要,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执法手段。
最后应保证“电子眼”的正常和公正运转,并强调执罚的人性化。关于前者,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安装和日常维护,并接受相关部门(比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和监管。同时,对执罚金额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不能不问三七二十一,只管照最高罚款金额一刀切。比如同是不系安全带,对初犯还是累犯的不同,具体罚款数额就应该有所区别,等等。
徐文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