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在某出租汽车公司承租了汽车,租期两年,向公司交付了4.6万余元的抵押金。
2003年9月,王某承租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他代公司向对方预付1万元赔偿金。事后,王某向公司索要该款时被拒绝。
至合同期满,王某将汽车交回公司,但公司却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将抵押金退还。王某再三催要,公司只给付了5000元。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付垫付的1万元和抵押金共计5.5万余元。
时间:8时
地点:平谷法院
整理/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