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23日讯(记者 方春明 实习生 李晓通讯员张丽君)从3月1日起,烟台市地税部门将在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五区范围内,强化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小型客车每辆按260元/年计征,大型客车每辆按300元/年计征,载货汽车按净吨位以每吨60元/年计征。 相关市民可到全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各县市区分支机构缴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在五区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为方便市民纳税,市地税机关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代征,市民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可一并缴纳车船使用税。不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个人,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车险业务。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
对于不缴或者少缴车船使用税的市民,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