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23日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达3万元,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进一步扩大……省政府2月1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这将给更多的劳动者带来福音。 《意见》中的扶持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
《意见》要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持证干个体减免4项税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4050”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灵活就业。
各级政府对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属省直单位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向省就业局申报就业,并由省就业局按上述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中介机构提供诚信就业服务
就业困难者享受免费职业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推荐困难对象就业成功奖300元
对持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按照与服务成效挂钩的原则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推荐其中1名就业困难对象成功就业的,给予3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其他持证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2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参加初次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
对持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行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低于400元。
持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80%进行补贴。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20人提前报告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两类就业困难对象
给予特殊就业援助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对两类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7类人免费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
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4050”人员
申请社保补贴程序
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其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一年;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保补贴证明,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其个人缴费证明,按照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及缴费手续。
吸纳就业人员
企业有优惠
《意见》指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凡吸纳就业人员的企业,在税收减免、社保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减免税收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社保补贴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信贷支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奖励
各类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