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发言人:洪绂曾代表九三学社中央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关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决定,我们表示坚决拥护并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下面,我就结合学习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谈一点看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对农村稳定,富裕农民,实现小康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土地流转比较平稳,耕地占补基本平衡。但是,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还不尽完善,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矛盾日益显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未得到很好的保护;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的现象屡有发生;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范围过大,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保障等,这些都将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办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国情出发,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必须长期坚持。 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应做到四个保障。一要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利。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是巩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的重要保证。确保农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二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意愿。流转选择权是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体现。流转与否、流转给谁、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不应强迫农民接受指定的流转对象和价格;三要保障农民承包土地应得的收益。承包农村土地的收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全部归农民所有,不应有任何截留、扣缴、挪用。承包地被征用或占用,农民有权获得补偿,补偿价格应按市场规律科学、公正地确定,补偿费用应包括地上物补偿、农民失地社会保障补偿、重新就业训练费用等;四要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自主利用。农村土地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不得买卖。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多种形式,把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也应允许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目前,要按照中共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抓好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不仅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现代农业的建设,需要从生产关系的完善和生产力的发展去统筹考虑,既要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因此,土地流转应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要确保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农民既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不应强迫、也不能阻碍农民依法流转承包地。在土地流转中,政府主要是维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利,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搞好农户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各类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主要是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产业化经营,不能强迫兼并土地;其次要坚持多样化的土地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流转应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可以是转包、出租、委托代耕,也可以是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可以在农户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还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第三要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应主要通过土地流转市场来决定。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中,供求双方应平等协商,共同确定。要承认土地的差异性,允许不同的级差价格。要逐步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切实保证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步伐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不够合理。从长远看,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以政府定价划拨为特征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按市场价格收购的土地购买制度。 一要严控征地范围。调整国家使用征地权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项目范围。其他建设用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和价格决定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土地权利人与用地方平等协商的决策机制;二要提高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的权益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定征地价格要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其生存保障的要求。建议逐步取消现行法律的最高标准限制,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确立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三要明确安置责任。要确立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能够进行就业安置的应尽量实行就业安置,不能进行就业安置的,其补偿费用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问题;四要建议完善和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征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缓解现行征地制度的矛盾,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资源,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尽快补充完善。 总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立足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权利;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必须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大会发言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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