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言人:林毅夫
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市场经济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为基础,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信用关系上的经济,交换双方的诚实可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使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交易对方真实的信息,防范不诚信的行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社会信用的缺失不仅会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金融、经济危机,造成整体经济的混乱、衰退。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任何民族、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的价值。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全社会的经济交换主要以行政手段根据国家计划进行,不需要也不存在专门的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经济快速发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的建设明显落后。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信用缺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问题。因此,现代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作基础,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有效披露和权威性。同时,现代信用体系建设,又十分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誉,避免出现不良记录,从而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 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政府不宜直接设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以避免政府企业垄断信用市场。 第二,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尽快出台用于界定征信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一览表》,以国家标准或者相应法规附件的形式颁布,并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照国际通行的资信调查报告收费办法,收取征信数据的费用,解除对公共信息的资源垄断。依靠征信机构的利益驱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依法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收集整理,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征信数据库。然后,逐渐扩大征信数据库的内容,由单纯的商业信用数据过渡到包括在公、检、法机构留下的记录。 第三,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时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不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不仅名誉扫地,而且经济损失远大于不当所得。同时规范银行、工商企业、会计中介、征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第四,要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一些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发达国家用了100多年时间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至今仍不完善,严重的财务欺诈丑闻经常发生。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在加速经济建设的同时,以更大的决心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 发言人主要职务: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大会发言14号(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