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
近几年,因就业歧视所导致的诉讼渐渐多了起来。著名的、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如四川大学毕业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中的“身高歧视”案。
以四川大学毕业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中的“身高歧视”一案,来解剖中国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
该银行规定,男性身高要在1.68米以上,而该大学毕业生只有1.65米。因为矮了3厘米,便失去了报名资格。因此,该大学毕业生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
可问题是,该大学毕业生的侵权起诉,在中国的法典中居然找不到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他的诉讼真的找不到法律依据,那么,结果只有一个:他将因“无法可依”而败诉。
原告最终选择援引《宪法》进行诉讼。原告的依据是《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42条还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如此看来,在中国反就业歧视似乎有法可依。
可这样的法律依据对于这桩诉讼案是不充分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很难进入民事侵权的诉讼案件,因为它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而且没有可供操作实施的细则。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随后的问题是,如何处罚被告?该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因之没有可操作性。
由于该案在起诉时引用的是《宪法》,这起案件被誉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于是,在中国,“反就业歧视究竟有法无法?”一问,似乎面对的是这样一种困境:说反就业歧视无法可依,似乎不对。在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说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似乎也不对。因为这些法律规定仅有理论上的意义,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既不能使被侵权的原告受益,也不能使侵权的被告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连续3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纳入立法范畴。
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
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应在《宪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内容,并制定独立的《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并可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中国,中国法制?
所以,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摘自《观察与思考》魏雅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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