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和《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三大法律草案涉及的多方面内容将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影响。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现行义务教育六大问题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现行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义务教育经费公办学校将逐步免收杂费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教育资源配置将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安全方面有精神病史的人不得担任工作人员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推进素质教育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将把有害健康的农产品挡在“菜篮子”外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饭桌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25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危害民众健康的农产品今后将被严禁在市场上销售。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修改后,五类农产品被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这些产品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被发现有销售禁令农产品摊点的,该市场也将被处以同样额度的罚款。删去“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强调草案“不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为明确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使其与本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同时,保留草案中有关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加强对“电子账册”的审计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25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二审。草案二次审议稿各项修改达35项。其中草案通过修改有关条款加强对财政收支电子数据的审计引人注目。如草案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说:“目前手工账册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电子账册’。为防止财政信息被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审计监督手段进行强化。”审计工作报告发现问题应有“回音”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草案首次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任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不服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可提起行政诉讼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