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 尚晓阳)保监会24日开始就修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加强对这类代表机构的监管。今后,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设立门槛将抬高。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四项条件。 其中新增的条件是: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对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办法提出,保监会或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今后,在我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