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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人们关注的目光聚集到了地方立法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存在差异,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法律,还需要加快进行地方立法。权威人士强调,地方立法应突出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西安市共同举办了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会上强调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立法工作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观察 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作为民办教育的专门法律和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了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对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法律在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2004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共有7.85万所,在校生为1769.36万人,比上年增加了352.96万人。民办学校不仅数量上有了增长,而且正在向注重特色、提高质量、规范办学方向发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在研讨会发言中说,在当前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实践中,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中,离真正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较大的距离。具体表现为: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还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民办学校都是为营利而办学,民办教育不是政府投资,没有必要费大劲儿去管,更没有必要用财力去支持。还有的人认为,把公办教育搞好就行了,民办教育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有些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政策仍然不明朗,特别是涉及到具体的优惠政策更没有落实。还有少数民办学校借办学之名,发布虚假广告,谋取钱财,误人子弟,偏离了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本意,给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教育、文化发展水平不一。不依靠国家财力、由社会自主举办的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情景存在明显差异。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还需要进行地方立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特别强调说。
思考 地方立法的重点
目前,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已在全国展开。据了解,陕西省人大于2004年12月制定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四川省、黑龙江省制定了相关的政府规章,北京、天津、湖北、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广西、贵州、青海、福建等省、市、区正在为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做准备。
与会专家认为,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合理回报”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民办学校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合理回报”难以跨越“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的障碍。因此民办教育地方立法中应对“合理回报”作出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解释,并尽快明确要求“合理回报”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健全产权制度。按照民办学校资产的不同来源,界定不同性质资产的所有权,同时明确界定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办法。还要明确负责民办学校资产监管的主体及其监管责任,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三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健全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范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四是落实优惠政策。法律对民办教育有关政府支持、权益保护、税收优惠、接受捐赠、经费资助、师生待遇、土地使用、表彰奖励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立法应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以保证上位法的精神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维民说,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地方民办教育的现有发展水平,将当地多年的办学、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加以完善,由此形成地方特色,促进当地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地方人大在立法中进行政策创新,提出新思路、制定新举措,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促进地方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核心 准确把握基本精神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核心精神是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办学宗旨、制定扶持与奖励政策、规范办学行为,达到促进民办教育,进而促进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与会代表和专家认为,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应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精神为基础和前提,应注意以下几点:
要强调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强调公益性质,有利于引导民办教育朝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要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办学者得到支持,得到奖励,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受到制约,受到惩罚。
要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在审批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平等,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平等;民办学校应像公办学校一样遵守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对社会的义务。
要采取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注意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一些学校存在的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乱收费、财会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差、校舍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依法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在研讨会上说,民办教育地方立法工作还一定要突出地方特色,根据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不同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和主要任务,地方立法应该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来源: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11-5(责任编辑:戴金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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