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消息(13:00新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叶如棠最近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应进行两大修改,以适应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
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江苏、浙江两省人大,最近考察了地处太湖流域的常州、无锡、苏州、嘉兴、湖州等五地市的水资源环境保护状况,并对上述地区《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太湖流域水环境在总体有所好转的情况下,也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些企业多年来未能做到依法达标排放,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叶如棠:水污染防治法里面,有两个问题是一直存在的。第一个,对法律惩处的力度现在远远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罚款额一万到十万,这个数字可能放大到十倍左右恐怕才能管点用处。才能够部分地解决所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执法检查还发现,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通过环境监察、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但是由于体制、权限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叶如棠认为,这类现象也需要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予以考虑。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叶如棠:第二个,就是我们的执法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只能对一些严重排污的,违法排污的(行为)提出建议,比如说将它关闭,还是限期整顿,可是关不关最后由政府来决定,这个力度是不够的。这种个别企业的问题,往往排不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所以应该赋予环保执法部门必要的决定权,这样就使严重的污染不至于发现了以后还不能够制止。
叶如棠指出,环境监察部门执法权偏弱的问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已经取得了突破,而《水污染防治法》更有必要做出类似修订,因为水是流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水污染比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性更大。 2005年6月5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