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体现了对城乡孩子平等接受教育权的尊重。
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现役军人,其部队驻地不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条件的,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根据草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不辍学。
草案明确“禁用童工”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义务教育严禁“乱收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乱收费”现象说不。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草案力挺素质教育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为保证素质教育落在实处,草案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