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2月27日讯:海南日报2月24日民生版以《这样被罚车船使用税冤不冤?》为题,报道了海口龙先生两次因跨年度缴纳车船使用税被海口市地税局重罚的遭遇后,引起了很多新“购车族”的共鸣。他们纷纷给海南日报记者来电提出:海口地税这样不经过事先催缴的罚款真的合法吗?
被罚车主:为何不给我们限期改正的机会
一位姓刘的先生给记者打电话说,他不是不想买车船使用税。 如果可以的话,他甚至愿意一下子交15年的钱。“我们生活中除了买车船使用税之外难道就没有其他事情干了吗?他们这样不经过事先催缴就罚款,依据的是什么法啊?”
龙先生这些天查找了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文件。他给记者发来短信说,地税部门重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但是,该法第62条同时规定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海口地税局给了我们这些老百姓一个限期改正的机会吗?
地税部门:已经依法作了大量宣传
记者就这些被罚车主的质疑再次采访了海口市地税相关部门。他们说,海口市地税部门已经依法尽自己所能作了大量宣传。
他们举例说,海口市地税局和海南日报每周都联办税收之窗栏目。而且,在每年的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都会集中开展专门的宣传,这样的活动已经搞了15个年头。每年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时候,都会发出公告、告示、标语、温馨提示,在每个纳税窗口,都免费提供了宣传手册等等。这样密集的宣传下,纳税人还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这些税法知识,“我敲锣你说你是聋子,我贴布告你说你是瞎子”,那我们有什么办法?这样的结果,责任不在税务部门。
海口市地税部门的一位干部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几乎都是没有办理纳税登记的,流动性大,较分散,很难有效掌握他们的相关资料。而且,车船使用税又是个小税种,海口地税一年26亿多元,而车船使用税才不到1400万元。在现有的行政成本和执法条件下,一个个给流动分散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投送催税通知单,几乎是不可能的。
律师:不经过催缴就罚款程序上违法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黄文灿律师认为,不经过催缴就罚款程序上违法。黄文灿律师说,地税部门的收税行为肯定要有系列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果这些法律之间有冲突,就必须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具体说,地税部门的执法依据首先应该遵从的是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的条例规定,再次是各部门的规章通知。
黄文灿律师说,地税部门对龙先生的罚款,具体说就是依据的是《海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对纳税人跨越税款所属年度申报纳(免)税的,处予应纳(免)税额两倍罚款”。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第68条明文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样就很清楚地界定了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罚款之前必须履行催缴的义务,否则其罚款行为就是程序违法。(黄尚斌王勇)(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