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减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现就发布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我市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对经依法抽检,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制定《深圳市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具体车型可登录www.szvecc.org.cn查询)。三、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或进口《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上的机动车,鼓励市民选购《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上的机动车。对不属于《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上的机动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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