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于还处在立案阶段的民商案件,山东省各级法院就可进行调解。这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的。
据介绍,以往遇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甚至同意立即履行义务的情况时,由于缺少具体规定,多数法院无法在立案阶段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尽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也不得不走完诉讼的所有程序。这既增加了群众的诉累,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进行立案调解?《规定》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排期开庭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在复查听证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对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禁止调解的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律的民事、经济案件,不得立案调解。
为防止久调不决,《规定》要求,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诉讼程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期限不超过15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超过7天,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占用相关业务庭审理案件的期限。
立案调解是否应公开进行?《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在场,当事人申请分别作调解时,应当同意。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的,立案调解法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立案调解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记者苏长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