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阜康市“7·11”矿难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严肃处理。
原阜康市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刘小龙,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被查出受贿和收受礼金13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购买卡车用于运煤获利约16万元,已于2005年9月6日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
阜康神龙煤矿矿长姜金鹏等6名神龙煤矿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至8月被阜康市检察院批捕;神龙煤矿副矿长孙德勇等6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5年7月2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马明成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王永柱,因对阜康神龙煤矿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阜康市委书记张振德,因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05年7月11日,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遇难、4人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