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夕,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表示,“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 ”(《南京晨报》2月28日)
根据张兰青的解释,警方查处卖淫嫖娼之所以要“通知家人”,根本目的在于: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惩罚作用。既然是执法处罚,惩罚力度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以“通知家人”换取“惩罚作用”的方式,是否潜含了这样一种惩罚悖论———在得到惩罚效果的同时,却带来人伦损失过大、得不偿失的代价呢?笔者以为,值得认真思考。
不言而喻,“通知家人”所以能产生“惩罚作用”,就在于,“卖淫嫖娼”是不能见容于道德情感、家庭伦理,并受其强烈排斥的行为,那么相应的,“通知家人”式惩罚方式的运用,其实质必然是,以“道德情感、家庭伦理”的受伤为代价来达到惩罚目的,也即表现为一种亲情惩罚———如夫妻的反目、父母子女的失和等等。显然,这样的亲情惩罚,从直接具体的惩罚效果来看固然非常“可观”,但从维护更普遍的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未免有代价过高之虞。毕竟,相对于打击卖淫嫖娼,伦理关系、道德情感才是维护社会和谐更为根本更为深厚的秩序基础,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有着“父子相隐”、“为亲者讳”人伦心理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笔者赞同对卖淫嫖娼行为持无原则的宽容态度,反对对这种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而是觉得,“通知家人”的道德式惩罚方式并不是一种充分照顾人伦情感的恰当施罚方式。如今,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者———罪犯,尚且倡导惩罚的人性化,何况卖淫嫖娼一般而言不过是一种并不涉及犯罪、并且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一般违法行为。我们的执法者在强调惩罚作用的同时,是否更应该充分体谅和顾及到受罚者,为人夫为人妻、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人伦体面和尊严呢?
此外,虽然一般来看,卖淫嫖娼是道德不彰、咎由自取的行为,严厉惩戒很必要,但所谓“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尤其当我们将“卖淫”和“嫖娼”分开来看,更关注前者中妇女的现实处境时,不难发现,她们所以从事这种为道德不齿的行为,未必都是自己造成的———最近,被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乡村女教师徐萍为了给弟弟筹集学费、偿还家庭沉重债务而无奈卖淫,“平时是天使,周末是魔鬼”的事实,就是这方面一个最新的例子。试想,对像徐萍这样的卖淫行为,简单的强调惩罚并且是用亲情施加的道德惩罚,不仅对她个人,而且对家庭、对社会,又有多大裨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