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月28日发布并将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作为航空承运人对每名旅客因空难造成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2月28日《新京报》)。
这部关系乘客切身利益与生命赔偿的新法规,可谓艰难问世。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其审定便历时九载,其间的利益博弈之激烈、交锋权衡之繁杂,可想而知。
此前,“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实行了十三年,导致同样的一次空难事故,适用国内法的中国旅客和适用国际公约的其他国家旅客所获得的赔偿相差悬殊,由此产生“中国人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公众疑问。新法规的确立,至少以提高身后赔偿的方式,反映出对个体生命流逝的特定纪念与正确表达。虽然与国际标准尚有距离,毕竟打破了十三年的旧规坚冰。
在为新规鼓掌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在遇难赔偿之外,新规还有两处调整:一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二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相比遇难赔偿的大幅提高,财物方面的赔偿额只是不动声色的微调。乘客随身携带的无论是珠宝玉器,还是柴米油盐,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都以“论斤赔”的古怪方式完结了事。
权利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放大其中一部分,缩小或继续维持另一部分的残缺与枯萎,权利拥有者面对的都是碎片化的权利。
当乘客的私有财产遭遇航空公司的利益,新规发生了倾斜。对航空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考量压倒了对乘客利益的切实维护,以至于乘客热盼的航班延误赔偿明晰标准在新规中了无踪影。这种情形人们并不陌生:在铁路“吃饭不给发票”、“火车票暗藏强制险半个世纪”的消费纠纷中,规定成为侵权现象的保护伞,成为部门利益逾越国家更高层次法律的强硬后盾。如果所有的陈规陋习都要以乘客的自察与高昂成本诉讼为代价,那置管理法规的神圣与权威于何用?
至于飞机乘客的遇难赔偿,是否还存在城乡差别,是否仍将人的身份分为三六九等进行赔偿,新规中没有明文交待,让人隐隐感到几分不安。中国经验告诉我们,有弹性的法规最易为强势者利用。因此,规定中应该写明类似“40万元遇难者赔偿城乡适用,一律平等”的字眼,这不是画蛇添足,而是为避免出现新的权利不平等。
全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是对广大飞机乘客权利的重新界定,归还乘客应享的所有权利,解除曾经压制乘客合理利益诉求的政策壁垒,应是新规的最终指向。因此,“遇难赔偿提高”之外的权利疑问还需要新规制订者一一察遗补缺,我们才能迎来一部廓清公众完整权利维护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四川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