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保定电(记者王永奇)昨日,保定新市区法院对一起喝酒引发的赔偿案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师艳英的丈夫刘桂林在保定火车站行李房上班,于2005年7月21日晚出车祸死亡。师艳英起诉称,丈夫的死亡和与其一起喝酒的3名同事丁某、罗某、王某有直接原因。 当天下午5时许,丁某约刘桂林喝酒,并把一起上班的罗某、王某叫上,丁某自带泡制药酒,在一家饭店喝到晚上9时多结束,这时刘桂林已经明显醉酒。而后,罗某、王某又与刘桂林换了个地方继续喝啤酒,直到晚上11时多,刘桂林已经酩酊大醉,之后骑着摩托车回家,中途摔倒在高开区路口附近,被路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验尸,刘桂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6毫克/100毫升(醉酒标准为80毫克/100毫升)。
原告诉称,3名被告应该意识到醉酒后的危险性,但其仍放任自流,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对刘桂林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的半个月内,谁都不承认和刘桂林一起喝酒,严重伤害了家人的感情,因此要求3名被告赔偿12万元。
昨天上午,因3名被告没有赶到法院,只有代理律师到场,无法协商。法院决定3月9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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