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推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案的完成,其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最令人关注,但保护男士免受骚扰的建议未被采纳。(3月1日《新京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期待在这个法律中写入诸如“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条款,未免过于苛求,也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可保护男士免受骚扰建议未被采纳,总不免让人遗憾。“性骚扰”并不是女性的专利,男士也可能遭受性骚扰。
现实生活中,女上司主动对男下属的性骚扰、女下属主动对男上司的性骚扰已不少见。住在宾馆,不经意间接到从事性服务卖淫女的性骚扰电话也是家常便饭。这种性骚扰,扰的男人们不得安宁,甚至心猿意马,导致家庭破裂、社会风气败坏,危害还算小吗?遗憾的是,我们往往忽视了这种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罗益锋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小组座谈会上提出这条建议竟然遭遇全场哄堂大笑、立法机关未予采纳便是明证。
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还往往对男士同性间的性骚扰现象视而不见。成都某设计公司的25岁小喻就多次在家中、办公室、汽车上甚至电梯里遭到公司总设计师黄某的强行接触隐私部位,强行拥抱、亲吻,以及“我爱你”、“我喜欢你”等骚扰性语言。(据2004年9月16日新华网)尽管这是同性间的性骚扰,但当事人的情感体验与受到异性骚扰一样是极度负面的。每个个体都有保护自己不受任何另一个个体侵犯的权利,无论这做出性侵犯的个体是同性还是异性,对于我们身体与精神的影响是同样性质的。这一点,我们无法回避。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要明显多于男性,受到的性骚扰程度明显要甚于男性。但这不能成为拒绝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的理由。法律的设立应当一视同仁地保护弱者,如果只是保护了性别的另一半,而忽视针对男性的性骚扰案,便无异于正在制造着一种新的性骚扰——对男性性权利的轻视与蔑视,这有失法律的公允。虽然男人受骚扰发生的比率相对较少,但是假如遗漏了这“半边天”,那么,这样的社会也是不健康、不公正的。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投入平等关注的,即使蒙受性骚扰的男性是“少数人”。
笔者期待,我国能尽快启动对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定义和相关情况,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的受骚扰者,不管他是男人,还是女人。(稿源:红网 作者:马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