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说,真要执行起来,容易导致当事人家庭破裂,闹不好要出人命。
此举的惩罚悖论
警方查处卖淫嫖娼所以要“通知家人”,根本目的在于: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惩罚作用。 既然是执法处罚,惩罚力度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以“通知家人”换取“惩罚作用”的方式,是否潜含了这样一种惩罚悖论:在得到惩罚效果的同时,却带来人伦损失过大、得不偿失的代价呢?
不言而喻,“通知家人”所以能产生“惩罚作用”,就在于“卖淫嫖娼”是不能见容于道德情感、家庭伦理,并受其强烈排斥的行为,那么相应地,“通知家人”式惩罚方式的运用,其实质必然是,以“道德情感、家庭伦理”的受伤为代价来达到惩罚目的,即表现为一种亲情惩罚———如夫妻的反目、父母子女的失和等等。
显然,这样的亲情惩罚,从直接具体的惩罚效果来看固然非常“可观”,但从维护更普遍的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未免有代价过高之虞。毕竟,相对于打击卖淫嫖娼,伦理关系、道德情感才是维护社会和谐更为根本更为深厚的秩序基础,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有着“父子相隐”、“为亲者讳”人伦心理传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警惕“双刃”效应
嫖娼被抓通知家人,这和前几年一些地方将卖淫女与嫖客上榜公布的做法,同属让罪错者付出“颜面成本”的一类。一个最不难预料的结局是,如果真的实行,此举对卖淫嫖娼的“杀伤力”肯定可观,其中的道理谁也不难悟出:“颜面成本”比之金钱成本、血汗成本,无疑是人们更要珍惜的,如果“颜面成本”太高,风险系数太大,可期待利益太小,丑恶交易显然会大大降低。颜面成本的沉重,让花钱买春者踟躇、退避。买的少了,卖的自然也就少了,丑恶现象可望遏制。
但是,也正是因为颜面成本太过沉重,所以在执法时才更需要加倍谨慎,否则稍有不慎就会走向初衷的反面。不难理解,嫖娼之类的罪错,大多为诱惑之下的一时冲动。如果真的因此而付出了家庭破裂、被人“戳脊梁骨”的代价,痛悔之余,也极有可能生出破罐破摔的消极心理,最终走向仇视特定人群、报复社会的极端举动。
“嫖娼通知老婆”无疑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执法中的高超创造力———在不违背法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令当事者真正“下次再不敢了”,而决不仅仅是“通知老婆”那样的刻板与机械。
良善的法律不仅字面上是良善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良善的,是便于操作的。卖淫嫖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特别是卖淫女性,大多来源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文化程度比较低,家属以及家乡的思想观念也比较保守,一旦拘留通知家属,很可能就是断绝了她们恢复正常生活的退路,反而是在卖淫这条路上勇往直前了。
(据华夏时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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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个理由好处无极限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者时,要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属。
对于这一规定,好多人都感到不理解,认为这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甚至违反了司法领域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但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作出这样的规定的理由。
第一,可以预防性病。被抓后及时通知了家人,那么,在被放出来后,家人能不要求被抓者去做性病检查吗?
第二,可以预防警察腐败。这回要求通知家人了,民警们再想罚5000元就没那么容易了吧?
第三,可以保卫婚姻。绝大多数的男人都是很有责任感的,为了避免婚姻的破裂,他们还敢去嫖娼吗?
第四,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知情权。因为一些被抓者要求不通知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现在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还会出现到派出所报案的情况吗?
反正是这种做法好处无极限,甚至对提高就业率都有好处,因为这可能会让嫖娼者失去工作,倒出岗位来后不就多安排一个人吗?千万别说什么副作用和不可以,卖淫嫖娼还不可以呢,咋还有人去做呢?(据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