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晚报》10月6日报道,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呼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公务员录用“孝”为先。
把孝道作为官员升迁考核的标准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汉武帝以后,孝就逐渐成为朝野臧否人物的重要标准,也是孝道规范开始形成的显著标志。从汉武帝之后,从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不少是孝子出身。到现在,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根本和核心,是一种大众性和民间性的道德观念,已成为国人稳定家庭、凝聚民族、传承文化的重要心理机制。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孝道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已经被社会普遍认同与身体力行,在此前提下,提出公务员录用“孝”为先意义何在?
笔者以为,把官员进行道德化,可能是律师建议公务员录用“孝”为先的原因所在吧。但是,这种属于公务员私人领域的道德即使用法律加以规定了,难道就一定意味着公务员就是一个称职的公务员吗?要知道,当“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时,就意味着我们承认了公务员的“道德形象”和“圣人形象”。尽管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对整个社会来说起着引领风气和导向的作用,但是这意味着公务员就一定要成为圣人吗?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务员应该孝敬父母是毫无疑问的,这一点对所有人都有普适性,但是我们有必要走那种用道德选人的路子吗?公务员的职责是什么?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公共产品。我们需要一个讲道德的官员,但是我们更需要一个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务员,更需要一个能保证公务员不能不讲道德、不能不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的机制。就这一点来说,笔者以为,对官员进行“孝道”约束意义似乎不大。因为作为公众,我们不需要一个道德型的公务员,却需要一个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务员。
这种强调公务员孝道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本质上涉及的是对官员的一种人性预设,是把官员当作了道德人,对官员寄予的是一种人格期待。但是历史经验和现实都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对官员进行的人格期待是靠不住的,只有把官员当作理性的经济人预设,才能提升官德。因为我们对官员的人格期待,只能对官员的行为偏好产生影响,不能对官员的行为产生决定性作用,价值和理想的期待不能作为制度制定的底线,而只能作为减少制度实施成本的一种投资,不能取代制度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托克维尔在总结美国的民情时就说过,美国的民情之一就是对官员的不信任,因为他们最接近权力,也更有可能是无赖,如果不用一项权力去监督制约他们,他们有可能把整个国家抱回家。事实上,英美国家的人性预设是“人是无赖”,就是说一有机会他便会占便宜,一有权力,他便有可能腐败。这与我们把官员当作道德人是大相径庭的,也是值得深思的。
用经济理性人取代道德人预设,是我们认识公务员道德作用必须要解决的观念问题。应该为公务员的人性设置一条防范的底线,即当公务员不讲道德的时候,因为有制度底线的防范而不能得逞。公务员录用“孝”为先折射着公众对官员的道德人格期待,但是这种期待是无法用法律加以保证的,因为孝道仅仅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与公务员是否合格称职关系不大。我们需要的是称职的公务员,而不是一个“道德型”的公务员。(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