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大事记
1989年 :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1996年 : 夏威夷 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 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性大讨论。
1996年 : 克林顿
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各州颁发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2000年 : 佛蒙特州 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 公民结合 ”(civil
union);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2001年 4月 : 荷兰 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 : 挪威 、 瑞典 、 冰岛 、 德国 、 法国 和 瑞士 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上异性家庭所享受的权利。
2003年 1月30日 : 比利时 继 荷兰 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不允许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2003年 6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Lawrence et al. v. Texas 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 -- 包括结婚 –
铺平了道路。
2003年 6 - 7月 : 加拿大 的安大略湖省和哥伦比亚省允许同性恋者结婚。
2003年 11月18日 :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以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2004年 2月4日 : 马萨诸塞州
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 公民结合
”。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时通过了,也必须要等到2006年才可以执行。
2004年 2月12日 – 3月11日 :加利佛尼亚州 旧金山 市新当选的市长Gavin Newsom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活跃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个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有意与加州婚姻战役组织(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一保守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
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2004年 3月29日 : 马萨诸塞州 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 公民结合 ”,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2004年 5月18日 : 马萨诸塞州 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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