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小姐:
2005年12月底,我到某商场购买一台学习机,到交款处交款时,收银员称我所交的款项中,有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是假币,并当众将此币烧毁。我提出不同意见,要求他们给我出一张单据时,他们才不情愿地给我开了一张便条,上面写有“收缴假人民币100元”字样。 对于此事,我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商场收银员说此币是假币便是假币?我是否应该依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仲裁专家回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于银行和公安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认定和没收的权利。如果发现假币,应向被收缴者出具凭证,写明被收缴假币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等,以便被收缴人日后查询。因此,收银员无权对李小姐所用人民币作出是真还是假的决定,这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越权行为。并且,因为未经银行正式确认,又擅自将该人民币烧毁使人民币的真假无法认定,所以,李小姐可以误收假币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100元经济损失。
长沙仲裁委员会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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