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本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石溪 报道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利息税,近日再次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关注的热门话题。有些代表委员认为,存款利息税20%的比例税率“一刀切”导致“马太效应”,使贫者越贫,起不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应该调整税率,改为累进税率比较合理,甚至有些代表委员认为应该取消利息税。 有些代表则认为利息税是扩大内需、撬动消费的杠杆,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利息税收入随波逐流
自1999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20%的利息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项目)以来,一直到2002年底利息税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受利率调低影响利息税一路下滑,2003年我国存款利息税入库28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6.9%。全国各地的利息税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深圳、大连、天津、广州等均出现了负增长,2004年随着政策的调整各地利息税又缓缓上升,2004年实现320.76亿元,同比增收40.83亿元,增长14.6%。2005年南京市征收利息税达3.2亿元,比2000年的1.18亿元增长1.7倍。总体来看,利息税收入受利率政策的影响较大,呈现出随波逐流的态势。有关专家认为,从我国的储蓄结构来看,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而且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没有或者只有极少量存款的。以退休群体为例,存款利息是他们除了退休金之外为数不多的收入来源,所以他们对于存款利率和利息税的敏感程度丝毫不亚于经济界人士,毕竟是关系到自身生计的问题。而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说,开征利息税似乎并不能对他们的消费需求有任何大的影响,如果说有影响的话,那也只是减少了他们为数不多的收入而已。需要利息的人并没有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息。另一方面,20%的人占有着80%的存款,但这部分资金中的绝大部分没有直接投入生产或消费领域,而是以消极的方式闲置了起来。考虑到吸收存款的成本问题,银行的政策很自然地向大额储蓄者倾斜,他们也总是能够获得更高的利率,不需要利息的人反而得到了更多的利息。因此利息税开征不能消除贫富差距,调节个人收入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南京地税有关人士认为,其一,法律是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个税目,不能随意增删;其二,虽然今年利息税上升有政策性和结构性因素,但320亿元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对于并不富裕的中国来说,无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利息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属于资本利得而非劳动所得,应该征收相应的利息税。
利息税对经济调控能力有限
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造成利息税“随大流”的局面,利率调整是主要原因。利率的调整影响了储蓄结构的变化。目前可获得较高利息的3年、5年以至更长期的储蓄已逐渐失去市场,短期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成了市民储蓄的首选方式。2003年由于活期存款占存款总量的比重增加,导致在存款额稳步增长情况下利息税仍然下降。如2003年广州地区人民币活期储蓄占存款余额的比重由2002年底的37.6%上升至45.1%。老百姓对储蓄存款流动性需求增强,活期储蓄占储蓄总量和增量的比重不断增大,使得存款利息随之下降。2004年10月29日央行对半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这才使得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比例渐趋平衡,分别为66%和34%。利率和税收是国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而利率则是最常用的工具,利率的调整完全是顺应经济形势的需要而动的。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就是希望通过连续下调利率来达到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目的。然而事实证明,利率下调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并不明显,利息税的开征也没有真正将存款“赶进市场”。央行的统计报告显示,2004年1~11月,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1.7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与4年前相比,平均每年增加1万亿元,也就是说当前老百姓的投资首选还是存款。而今年初,央行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4万多亿元。有专家认为,既然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呈现复苏景象,利息税已经没有存在的基础,完全可以取消了!但南京地税有关人士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无论是经济过热还是内需不足,利息税都不能取消。1950年,我国曾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当时人均收入较低,在1959年停征了利息税。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税列为征收项目,但当时为鼓励居民储蓄,对利息税再次作出了免征的规定。1999年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了6万亿元。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税率为20%的利息所得税。历史上的两次停征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1959年停征利息税是因为当时收入低,不能征收利息税;1980年停征利息税是为了鼓励居民储蓄,给过度膨胀的投资需求降温,防止出现通货膨胀,当时国内还是“卖方市场”,商品数量、品种有限,我国居民还没有形成理性的投资消费观。然而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出现了“买方市场”,随着股票、债券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居民对投资和消费有了更多的选择,资本利得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渐增长,个人收入的差距也逐步拉大,原先的停征环境也不会再出现,因此利息税不仅不可能取消而且还将长期存在。至于利息税对少数富人起不到真正调节作用那是我国个人收入结构失衡造成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金融监督体系的建立,贫富差距会逐步缩小。
境外利息税税负轻
南京地税有关人士认为,利息税不能取消,但税负应该减轻。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利息税实行的是综合累进税率制,即将同一纳税人利息所得作为总所得的一部分,依据统一的所得税率表课征。无疑,这是一种相对科学的征收办法,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中实行的难度较大。一些国家为鼓励储蓄或购买国债,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和国债利息给予免税,如俄罗斯、印度、埃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的国家,如美国则对存款利息征税,对非居民外国人可以申请豁免利息税,但如果在美国购买股票和债券,所获收入则不能豁免,必须依照美国税法纳税。1969年,新加坡政府取消非居民外币存款利息税;1973年,政府又宣布允许新加坡居民和公司投资亚洲货币市场,并对非居民持有财政部批准的亚元债券免征所得税。这些税收措施对新加坡的崛起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南京地税有关人士认为,我国的利息税不加区分地实行20%的比例税率对低收入者来说税负较重。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和金融信息化完全建立前实行综合累进税率比较困难,但可以采取给予低收入人群适当的优惠。现在存款实名制已经实施,储蓄者将自身存款“化整为零”逃避利息税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实现,可以规定一个的起征点对小额储蓄免征利息税。(4版《民生通道》)(编辑 叶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