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6月30日至7月3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同普京总统举行会谈,分别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米罗诺夫和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
两国元首全面总结了2004年10月北京会晤以来中俄关系的发展成果,本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精神,讨论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现状和前景,就重大国际问题和地区事务坦诚深入地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确定了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和加强两国在国际舞台上战略协作的基本原则。
一
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政治互信已上升到新水平,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双方重申,发展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两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这一选择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
双方将按照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深化政治互信,扩大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和配合,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双方强调,两国元首2004年10月14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对未来几年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对《实施纲要》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必须继续努力,全面彻底地落实该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
双方指出,2004年10月14日签署的《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同1991年5月16日签署的《中苏国界东段协定》、1994年9月3日签署的《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一起,将长达4300多公里的中俄边界线走向全部确定,为两国睦邻合作和人民世代友好提供了可靠保障,为维护亚太地区及世界的安全和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决心共同努力,积极落实国界协定及其他与国界有关的协定,把中俄边界建设成为联结两国人民友谊和合作的坚实纽带。
三
双方认为,两国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重大问题上相互广泛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特征。
俄方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俄罗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俄方理解中方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所做的努力。
中方重申,坚定支持俄罗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打击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方面所做的努力。
双方认为,中俄国家安全磋商机制的建立,标志着两国安全合作迈上新台阶。双方将充分发挥该机制及两国有关部门安全磋商机制的作用,共同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维护两国的共同利益。
双方强调,中俄军事合作对深化两国互信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双方愿进一步推动两军合作和交流。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备忘录》的签署,表明两军交往发展到新的水平。双方将共同努力,搞好中俄首次联合军事演习。双方指出,中俄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旨在提高两军有效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作战能力,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双方将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实际步骤,促进中俄军技合作向更高水平、更广领域发展。
四
双方指出,“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思想在两国得到广泛支持。双方将继续深化和扩大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传统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的社会基础。双方高度评价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双方强调,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是未来两年双边关系中的大事。双方将认真筹划,制订
“国家年”活动方案。通过举办上述“国家年”活动,为两国政治、经贸、
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增添新的活力。
五
双方指出,近年来中俄经贸合作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2004年双边贸易额达到创纪录的212.3亿美元。今年双边贸易仍保持着20%以上的高速增长。
双方将进一步挖掘中俄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改善贸易结构,提高机电产品比重,努力使双边贸易额到2010年达到600亿至800亿美元。
双方对中俄投资合作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高度评价2005年6月在圣彼得堡举行的第二届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以及会议期间达成的一系列大中型投资项目,双方将继续举办投资促进会议,扩大和提高中俄投资合作规模和水平。双方将在各自法律框架内,积极采取措施,为落实双方达成的合作项目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必要条件,以实现到2020年中国对俄累计投资120亿美元的目标。双方将尽快签署中俄政府间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的协定。
双方指出,第16届哈尔滨经贸洽谈会的成功举办有助于加强和促进两国实业界在实施俄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发展战略及中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方面的互利合作。双方将继续积极推进地方合作,鼓励边境地区开展更加紧密的协作。
双方将继续落实在投资、科技、运输、航天、民用航空、通讯及信息技术、和平利用核能及银行间合作的项目。
双方认为,加强能源合作对提高中俄经贸合作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元首会晤期间双方签署油气、电力等领域合作协议标志着两国能源合作迈出新的一步。双方决心根据《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落实中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项目和在两国境内共同开发油气田项目,责成两国有关企业就上述项目进行具体磋商。
双方强调,积极扩大两国人文领域合作,包括逐步落实双方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新闻、电影和档案等领域商定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有必要提高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水平。
六
双方认为,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格局多极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和发展,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但世界上依然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存在不少“热点”地区。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两国元首高度评价双方签署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认为该声明体现了两国对重大国际问题有相同看法和立场,表明两国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愿望和决心,有利于推动21世纪国际秩序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双方认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为建立国际新秩序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周年,中俄两国呼吁世界上所有国家就建立21世纪国际新秩序开展广泛对话,决心同各国一道,为建设和谐与发展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重申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协调下,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加强国际社会合作,制定长期、全面的反恐战略。
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同具体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
双方指出,中俄同为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同这一邪恶势力作斗争。
八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方面的核心作用。
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加强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希望2005年9月14日至16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首脑会议能通过反映千年宣言目标和任务连贯性的决议,加大各国落实这些目标和任务的实际力度,促进提高联合国在关键领域的协调作用,巩固21世纪集体安全体系,建设稳定和公正的国际秩序。
双方认为,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涉及各方切身利益,相关决定应在最广泛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为避免造成会员国分裂,中俄反对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人为设定时限,表决未经协商一致的方案。
九
双方指出,同中俄毗邻的中亚国家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双方充分尊重这些国家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符合中亚所有国家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整个欧亚地区局势健康发展。双方表示将加强中俄与中亚国家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协调和合作,以维护该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同时,双方重申,将深化和扩大同中亚国家的双边合作,为促进中亚国家经济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加强成员国的睦邻互信和友好合作,促进本地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因素。双方将采取切实措施,同其他成员国一道,深化和拓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安全、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十
双方愿共同努力,本着战略协作伙伴的精神加强合作,维护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东盟地区论坛等区域合作机制下的对话、协调与合作。
中国欢迎俄罗斯加入“亚洲合作对话”,愿继续努力促进俄加入“亚欧会议”。中国欢迎俄罗斯与东亚已建立或正在形成的区域一体化体制建立联系。
十一
双方重申,坚持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坚持对话和平解决方向,坚持维护半岛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支持朝韩继续改善关系,支持朝鲜与有关国家实现关系正常化。双方一致认为,六方会谈是寻求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最好最有效的方式。双方对有关各方近来为推动复谈所做的积极努力表示欢迎。双方呼吁会谈各方保持耐心,显示灵活,以建设性态度积极推动早日重开六方会谈,并使会谈取得进展。双方愿进一步共同采取协调一致的步骤,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
双方坚决反对核武器扩散,主张通过外交手段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尽早解决伊朗核问题。双方支持国际社会为推动政治解决伊朗核问题所做的外交努力,愿在这一进程中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双方指出,两国元首在友好、互信、合作的氛围中进行了会谈,取得重要实际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在方便的时候访华。普京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