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议案称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确定污染方责任承担代价
本报讯(记者王姝赖颢宁)针对去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昨日,来自松花江流域两省———黑龙江、吉林的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建立松花江生态预警机制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并要求出台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公诉机制,明确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来京前,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农委主任王守臣曾与吉林环保部门多次洽商,形成《建立松花江上游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预警机制》议案。王守臣说,吉林环保部门已制定了“生态区”方案,并已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沈根荣在其议案中呼吁:“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公诉机制,制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沈根荣表示,一方面要给环保部门权利,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必须及时介入,国家应制定公诉机关介入环境污染事件的机制,由公诉机关确定污染方责任,承担代价。
另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叶如棠介绍,《水污染防治法》现正在修改,修改重点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他表示,《水污染防治法》将通过立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
■部门说法
污染赔偿办法争取尽快出台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表示,赔偿标准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差异
本报讯(记者马力)就人大代表提出确定污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昨天说,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而环保总局正在制定的具体法规也将争取尽快出台。
国务院近期发布加强环保的决定中规定,上游省份造成的污染,要赔偿受到影响的下游省份。而对于人大代表提出,要确定污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吴晓青昨天说,环保总局正在进行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通过调研和其他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以后,才能确定,因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参差不一,我们想通过调研和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后,再来确定。”吴晓青说,污染赔偿范围和标准,要做到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污染者要付费。”此前环保总局的一位官员曾透露,环保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和《跨省界赔付补偿办法》等部门规章。
官员环保问责级别没有上限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称,环保执法仍面临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去年两会期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坦言,环保执法困难重重。今年两会前夕,陆新元再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陆新元表示,去年一年,虽然我国的环境执法力度在加大,但违法排污企业在很多地方仍大量存在。“以往说的四大难题还没得到解决。法制支持力度还不够,处罚太轻。
监管体制还不够顺,一些执法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环保总局的统计显示,在去年的环境执法中,共处理了311名责任人。但陆新元坦言,追究责任人的难度依然比较大。“一种是对地方政府责任的追究有一些阻力,有些地方甚至公然出台保护政策。”陆新元说,一些地方政府下发文件,建立所谓的“企业宁静日”,要求1个月有25天不能去企业执法,这种情况在河南、湖北等省的部分地区都存在,追究起来都是领导的责任。
另一个难点就是“红顶商人”比较多。“有的企业家在发展地方经济上作出了贡献,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时候去检查,他们因为有这些帽子做保护而公然抵制。去年我们也处理了几起这样的案件。”陆新元说。
黑龙江省海林市雪原酒业公司等企业的违法排污,是造成近期备受关注的牡丹江水栉霉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陆新元告诉记者,环保总局发现,海林市当地政府部门在网上登有保护企业投资、干扰环境执法的有关规定。
陆新元还举了一个例子,山西省忻州市在前年到去年间发生了3次暴力抗法事件,违法排污企业殴打环境执法人员致伤,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今年把它列入了重点督办的大案,当然也要查处当地政府的有关责任。”陆新元表示,随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实行,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官员,不管官位有多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会追究到哪一级,没有上限。”本报记者马力
■对话
●吴晓青(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环保问责不为威慑官员”
新京报:你认为目前环保问责的力度如何?
吴晓青:力度在加大。
最近我们和监察部联合出台的这项制度,为我们更加全面做好问责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问责制度对加强地方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地方干部,包括一些部门和企业的奖惩制度,特别是干部的升迁考核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新京报:在这项制度出台之前的环保问责情况,是不是不能令人满意?
吴晓青:是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对环保重视不够。
新京报:环保部门的统计显示,去年因环境问题被查处的官员中,主要在县一级,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吴晓青:我个人认为不在乎级别的问题。除了级别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制度,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增强环保意识。我想,处理人不是我们的目的,只是一个措施。“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负责。”这句话以前说得多做得少,现在就要通过问责制度来落到实处。
新京报:那么你认为新出台的制度会不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问责制度对官员有多大的威慑作用?
吴晓青:不是威慑或震慑。我想首先是提高地方干部的环境意识。当然,如果地方干部确实违反法规的要求,还是要按照条例来问责处理。如果没有责任和意识,出了问题就要负责。
本报记者马力
●刘晓峰(四川省副省长)
“铁腕手段才能做好环保”
新京报:作为四川主管环保的副省长,你认为目前环保问责的力度如何?
刘晓峰:我认为环保问责力度应该加强。在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发生以后,四川处理了一批干部,基本都是厅级。从那以后,四川省政府明确发文要求,党政一把手是环保的第一责任人。
但是我认为,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才是最重要的。
新京报:你认为问责制度对官员有多大的威慑作用?
刘晓峰:这个是有效的,对官员的问责制也是可行的。我国管理体制还是官员在管理,所以追究官员责任是应该的。现在对官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迫使这些官员想很多办法去处理。人的自觉性都不仅靠教育,还要靠法律法规的制裁,然后才能沿着这个正确方向走。
新京报:对于这项办法的实行,你认为具体到各个地区,会不会遇到地方的阻力?
刘晓峰:遇到阻力也没有办法。比如一个县长,如果不执行,就得处理他。所以,就算他不是心甘情愿,但他必须做。目前做事情的方法就是这样,行政命令就是这样,没有道理可讲。从经济的角度讲,从长远来看,环保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铁腕手段,才能真正做好环保。
本报记者 蒋彦鑫
●倪晋仁(北大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
“事后追惩不如做在前面”
新京报:松花江事件之后,有委员建议出台污染赔偿办法,保证相关问题的追惩,你怎么看?
倪晋仁:有一个赔偿办法当然很好。但目前主要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在发生问题时的提前预防机制不太健全。
新京报:出台这样一个赔偿办法,你觉得内容的重点在哪里?
倪晋仁:出台办法当然很必要。但如何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由谁去算,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特别是由谁去算比较难,不同的算法结果可能不一样。
另外,即使我们能够计算清楚短期的影响,但长期的、隐性的影响可能并不知道。除了对人本身的影响外,对生态的影响往往也是比较长期才能看见的一个过程。
除了经济的影响,还有对社会的影响,污染之后要恢复到怎样的程度才算达标?这些短期内都很难计算进去。
而计算不清,谈赔偿就很容易造成分歧。
新京报:你认为国家目前对环保发现的问题,问责的力度如何?
倪晋仁:问责肯定有必要,但很多事故的责任是连带的,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管理人及主管领导等。
问责制度出台后,关键是严格去执行。但比之事后的追惩,我更主张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在前面。
本报记者 申剑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