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2月24日指出,今年反腐工作重点是治理商业贿赂。本报今天联合中青在线、新网,约请了韩德云代表、陈文清代表、崔晋宏委员,在线和网友交流了国家出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这个话题。
商业贿赂不等于职务犯罪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代表介绍,全世界各国都把商业贿赂看成是犯罪。 在我国,商业贿赂在立法上,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定的,在刑法上还没有专门的犯罪类型。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代表强调,商业贿赂不等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老总或者工作人员。
“因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通过变相的回扣的方式来增加成本,伤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伤害了经济利益。”韩德云说,如果进一步考虑到我们国家很大一部分经营活动是国有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而我们的国有企业的经营人员从刑法的角度应该还是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国家更应该把商业贿赂当成职务犯罪来看待,更应该严惩。
陈文清介绍,商业贿赂在我们国家之所以普遍,和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国有企业大量存在是紧密相关的。其他国家也有,但是没有这么普遍。
作为一名公司老总,陕西太原华杰集团董事长崔晋宏委员更多地看到了商业贿赂的危害。他分析:一是增加了建设的成本;二是会给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三是制造了腐败温床。
商业贿赂已成“潜规则”
在老百姓看来,商业贿赂在市场交易中是一种默认的“潜规则”,比如医药的回扣交易。
崔晋宏实话实说道:“作为企业,它本身是想遵守正常的市场经营规则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想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做增加成本的事,企业是讲究效益的,但是现实的问题还得用现实的解决办法。”
至于贿赂的方式,崔晋宏说:“现金贿赂已经是最主要的方式了,全国曝光的大案要案很多都是这种方式。另外还有一些变相的赠与汽车、房子、旅游等,贿赂的形式千变万化。”
赞助学术研讨会也是商业贿赂的一种方式。陈文清认为,其中区分的关键是探究通过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来完成这一“交易过程”。比如说他来宣传他的产品,他赞助这个企业,不是赞助个人,可能就作为一个宣传,这和商业贿赂不一样。如果是赞助到个人,赞助去旅游,性质就不一样。所以,界定是不是商业贿赂,不能一概而论。
韩德云说,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商业贿赂并没有明确界定。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商业贿赂的情况比较普遍,可能会形成一个潜规则,在这个潜规则下,大家都这么做,如果不这么做,你的公司无法经营,你的商品卖不出去。
越是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越严重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国家今年重点“打击”的目标。
陈文清说,之所以大量发生在这6个方面,是因为这几个领域商业竞争比较激烈,而且涉及的工程量很大,所以造成商业贿赂的面也很宽。
崔晋宏分析,这些领域都是垄断性很强的领域,消费者是被动消费的。举例来说,在医疗领域,一旦患者到了医院,医生开了处方,患者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加上很多公费医疗,医生开多少,他们接受多少。因此,这种领域,商业贿赂就比较严重。
四川是医疗卫生事业大省,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有1100多家。从去年5月到今年2月底,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了大规模反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包括全省各地的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韩德云说,这6个领域的共同特点是,买方和卖方之间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某一方处于垄断地位,而另外一方没有谈判的筹码。比如,建筑上的招投标,发包方拥有绝对的权利,现在的工程建筑队有很多找不到活干,工程队要拿一个标,就要使出浑身的解数,商业贿赂就这样不可避免。
陈文清说,改革开放20多年,商业贿赂、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比如说上世纪80年代初,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当时由国家垄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业。90年代集中在股票等。到了21世纪,主要集中在土地行业。
崔晋宏说,商业贿赂很多时候是权利经济使然。在政府的一些投资和政府的重大项目上,买方和卖方不平等,这必然形成公权力的腐败。
打击商业贿赂需协同作战
韩德云主张,在立法上界定商业贿赂是商业犯罪的一种。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严格界定商业贿赂的范畴。
打击商业贿赂由中纪委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并且由18个部扩充到22个。“这一次中央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非常大,现在成立了领导小组。”陈文清一方面希望从监管方面要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接受贿赂;另外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崔晋宏认为,“把规则公开化最为重要,什么是商业贿赂,什么不是商业贿赂,不明确规则,会给工作带来被动。”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