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佘祥林案发生地湖北的人大代表吕忠梅,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她在对轰动全国的在中国有着标本法制一样的该案反思过程中提出了“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的观点。她说,“我曾发过一篇文章叫‘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实际上讲的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
我知道吕代表的意思,她在说“证据规则”的问题,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何种程度的事实可以作为依据,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以及如何看待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证据规则来制约。
可是因此就说“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实在有些片面,容易引起误导。批评“包青天”比较容易引发负面效应。
“包青天”是个绰号,是中国人对清官的向往的精神图腾。在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最有影响力的“法院院长”大概就是包龙图吧,就是在当代,也没有一个法官的综合声望超过“包青天”,他所以名垂青史是因为他身上的刚正不阿的精神。至于他的办案手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当然有局限,就是现代法官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也有局限,所以就此批评人家老包那是绝对不公平。
老包办案不在于其如何讲手段讲证据,重要的是他的身上有一种不畏强权为民做主的精神。以我们21世纪的法治环境去批评老包,不仅有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意味,更让怀着朴素情感的老百姓难以接受。
包公时代的证据研究肯定不及现代的大量科学技术支撑下的证据研究,那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限定的。如果因此得出结论说包公不重证据,可有点横挑鼻子竖挑眼了。
好比批评秦始皇不懂得现代国防,批评李时珍不懂得当代临床。
要是现代法官人人都有包公一样的断案精神,加上现代的科学证据手段,那如何能发生佘祥林那样的冤案呢?
千万别批评“包青天”。◎海浪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