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13日讯 公众听说某项收费是通过物价局核定的,大都认为是合法的,即使意识到不太合理,也多半懒得去计较。
海口市物价局在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该局的某些做法,宁远觉得有待商榷。
《海南日报》3月7日的一篇报道说,日前海口新美兰旅行社有限公司等6家经营有公交大巴车的企业,以燃油价格上涨、经营成本增加、难以为继为由,联合向海口市交通、物价等部门递交申请,要求将票价从现在的上车1元统一调至2元。然而,就在许多市民纷纷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途径,表达不赞同调高票价的呼声时,海口市物价局负责人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除公交大巴车外,公交中巴车的票价调整也在酝酿中。调整后的票价不会比现执行的票价低,但也不一定就像大巴企业希望的直接从上车1元调到上车2元,也可能在1元—2元之间取一个适当值。也就是说,价格是肯定要上调的,只是幅度的大小而已。
每每读到这样的新闻,宁远就黯然感慨,因为我们看过这样的现象:只要企业嚷着说自己经营成本增加,向物价局等部门递交报告要求涨价,不管老百姓反对还是赞成,最后的结果大多是必涨无疑。自来水的价格如此,电的价格如此,景点门票的价格也是如此……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定律。
在海口市物价局近些年的一些作为里,宁远总觉得它似乎有着变成一个为某些利益集团撑腰说话、为他们谋取更多利益开绿灯的部门的趋向。
在这里,宁远想说两段不远的旧事,以资佐证。
其一,众所周知,早在1998年海南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上,就已经作出了取消治安联防费的收费项目的决定。2000年,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80号)文也取消了该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财综字2003(29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但在没有向省一级物价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海口市物价局却在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联防服务费收费问题的通知”的【2003】68号文件。文件称,为解决海口市联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从2003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征收联防服务费,收费对象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商品住宅小区、居民及外来人口。尽管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随后指出,海口市物价局出台的联防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违反了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取消该通知。但据宁远所知,直到今天依然有人拿着海口市物价局的这份文件,收取治安联防费。
其二,2005年年底,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向海口市物价局申请向居民用户收取煤气表调压器复置费3.3元/户/月,这笔钱要交满10年;而煤气公司则在7年后才会为用户更换调压器、10年后为用户更换煤气表。也就是说,7年或10年后才可能产生的费用,用户现在起就要开始买单。但就是这样一份不可思议的申请,竟然也得到了海口市物价局的批复(市价字2005134号)。尽管此后有用户不愿意为此买单,将海口市物价局告上了法庭,最终却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受理”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同时,海口市物价局负责人却对记者说,“(物价局)始终都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且是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力的。”“的确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此事,广大消费者应该相信政府、相信物价局是为老百姓说话的。”当然,这位负责人所言我们并不怀疑,但关键是看行政行为。
宁远认为,上述的这些旧事却恰恰让人怀疑海口市物价局在真正“立场”上没有为老百姓说话,而是涉嫌为违规收费开绿灯。
一般情况下,公众听说某项收费是通过物价局核定的,大都认为是合法的,即使意识到不太合理,也多半懒得去计较。而类似海口市物价局的一些行为,有利用了公众对法定计价机构的信赖,为某些利益集团撑腰说话,将违规收费项目用行政文件加以“固定”,为明显的违规行为添加了合法色彩的嫌疑。(来源:证券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