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卫华)“如果我们在基层,在一个矛盾还处于萌芽状态下,通过调解就能解决,那对于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是大有好处的。”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建议,全市应推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以缓解北京法院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法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矛盾。
3月12日,在出席北京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刘淇特别强调要发挥调解的作用。代表们也认为,“两高”谈问题不回避,对司法改革规划了方向。
“北京去年一年判决的案件是35万件,排在全国第7名。广东是70万案件。”刘淇刚说到这里,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秦正安代表插了一句:“广东的案件数量是我们的两倍,可广东的法官是1.7万多人,北京只有4000多人。”
针对案件数量上升,法官办案质量难免粗糙的现状,刘淇说,现在朝阳区、西城区正在尝试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有很多矛盾,都是在基层。如果我们在基层大力发展调解机制,就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系统的工作量。
拒不执行案件可限制其消费
刘冰代表建议建立“让被执行人害怕”的威慑机制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从“执行难”形成的原因看,仅仅着眼于用强制执行的手段还难以根治。昨天,全国人大北京团代表、王府井百货副总经理刘冰代表建议,要尽快建立执行信息联动机制形成强制执行的社会合力,采取限制消费、举报拒不执行有奖等手段帮助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刘冰说,从法律上讲,我国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多大区别,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
问题呢?一方面是这些国家拥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信用和名誉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另一方面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而在我国,被执行人采取一切手段对抗执行,付出的代价却很小。
刘冰说,应尽快提高威慑方法,促使当事人生成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裁判机制。这个机制的首要工作是要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让被执行人害怕”的威慑机制。
代表建议为社区矫正立法
强卫等人大代表坦陈,矫正机构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充足经费保障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正在北京和全国一些省(区、市)进行试点。本次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建议,应该为社区矫正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在本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议案》,罗益锋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昨日,许智慧告诉记者,社区矫正改革试点在北京等18个试点省(区、市)进行了两年多的实践,1000个街道(乡镇)共接收、管理3万多名社区服刑人员。
“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重新违法犯罪的不足1%,还涌现出许多拾金不昧、救助他人以及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典型。”
为此,代表们认为,社区矫正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但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多部门的职能履行,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因此,许智慧代表呼吁,亟须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立法。
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代表坦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北京的社区矫正机构还是一个司法局管理下的临时机构,无法设立专门机构,也无法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代表建议街道办扩权
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提出制定新法律重新界定街道办工作职责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通过调研北京“美然动力”事件,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发现,在小区发生物业和业主矛盾纠纷不好调和时,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发挥特别的作用。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提出了关于制定《街道办事处法》的议案,希望新增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方面的职责。
罗益锋说,但是我国现行的有关街道办的法律仍是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该条例历经半个多世纪,其中很多条文规定和现实情况相去甚远。一方面是街道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方面日益承担起更多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法定的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却缺乏相应的行政权力,法律对此留有空白,严重滞后于改革的步伐。
协助罗益锋做该立法调研的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陈幽泓说,现行《条例》中仅指出街道办事处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立法应重新界定街道办设定的目的和工作目标、设立的原则和人员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等。
“新法必须体现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方面新增的职责。”
罗益锋指出,《条例》中对街道办的行政权力没有做任何的规定。街道办普遍存在的“有责无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他建议通过立法,理顺政府与城市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