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财产”,离婚三年多后女方打官司,欲分割原夫妇共有房产。昨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芳(化名)获得原夫妇共有房产对价的一半补偿。
据了解,2001年,小芳和小普(化名)夫妇俩向小普父母借6.6万元,后以小普名义申购小普所在单位的一套公有住房。
2002年8月,小芳和小普结婚不到两年,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称,双方婚后无子女、无财产。
2005年8月,小芳告上法院,称离婚时未对共同购买的这套房产进行分割,要求法院帮忙分割该房产。小普说,买房发生在离婚前,离婚时小芳知道房子的事,事实上是小芳放弃了房子,还钱由他承担。双方在法庭上对什么是“双方无财产”进行激辩。
小芳认为,“双方无财产”是当时她为了离婚更方便,同意将房产问题暂时搁置;“双方无财产”可理解为双方对共有房产的平均分割没争议。小普认为,“双方无财产”是小芳离婚时为了不承担债务,表示放弃房产,欠款由他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属夫妻共有房产。“双方无财产”或“无财产争议”不能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的意思表示。该房产的共有状态一直持续。法院支持小芳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