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研究办理
提案人: 农工党中央
内 容:
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是我国重要的卫生资源、科技资源、生物产业资源,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健康观念的转变,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及其价值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举措。
一、中医药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医药的发展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如《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及规范贸易的法律制度、种植业的法律制度、中医药行业管理制度等。但是,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订立的,并未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的,对传统知识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基本上是不能适应的,因此不能满足完整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如对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现代名医名方名药等难以保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的发展。
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有许多是将传统知识的保护列为重要议题,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条约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还有一些国家在积极立法,希望通过完善和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医药。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则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之上,但我国由于缺少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法律,在相关国际谈判中就会处于被动局面。中医药被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这意味着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面临生物海盗行为的威胁。
二、建立并完善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十分紧迫
1、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性质要求特殊保护。中医药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知识,是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的优势资源。中医药传统知识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现代科学知识,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传统知识口传、单一的特点,具有高度文献化、系统化和实用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在不断吸取现代科学知识过程中发展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对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既要重视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也必须建立符合自身特性的、有利于保存和发展的专门保护制度。
2、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存和持续发展的需要。有悠久历史的中医药学在如何对待自然、认识生命现象、防病治病的实践中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传承至今,对未来社会有着潜在价值的知识资源,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有利于保持人类社会的生物与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并有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3、满足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中医药作为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与优势,与现代医学共同承担着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任务,尤其在农村和社区发挥着初级医疗保健作用。我国已经形成了中药种植、养殖、饮片加工、制药、贸易等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完整的产业体系,中药产业正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
4、规范中医药开发利用行为的需要。明确权利归属,实现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均衡分配,充分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将中医药的合理开发利用引向深入、持久。
5、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为人类健康服务的需要。加强专门面向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其被不正当占有,将为中医药在世界更大范围的应用创造良好条件,是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使其在为人类健康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
三、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五点建议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下,知识的产权化和保护知识产权日益重要,完善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发展科技和经济、增强国力的必然选择。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需要在法制建设的推动下,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
1、加强中医药国粹观念及科普教育,提高公民的认识。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科技文化,应宣传、教育每个公民为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医药尽力。充分认识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善于创造和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学会主动运用相关制度来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自己的正当权益,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和氛围。
2、修订、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不利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条款内容;修订、完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使其更为符合中医药发展的实际需要。
3、加快《传统医药法》制定工作。站住国家角度上,从中华民族利益出发,制定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传统医药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和保障人民健康;主要解决两个大问题,一是传统医药的方针和政策得以法律制度化,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二是管理方面体现中医药规律、特色不够的问题(如医院制剂、新药审批、管理体制、民族医药、医生从业、人才培养、医疗服务模式、中西医结合等应是重点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把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举措落到实处。
4、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涉及到赋权、公开来源、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等法理问题,应准确反映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性,重点体现可持续发展,鼓励创新、规范开发,正确使用、合理利用、公平等原则。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保护的客体、权利种类及获得、传统知识管理机构及职权、使用及管理等。
5、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应明确管理部门并赋予其相应职能。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别是传统知识保护)管理应相对集中,特别维权,与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各有分工、相互配合。
(2)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工作。
(3)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会。基金来源可从国际援助、社会赞助、国家拨款、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相关惠益分享等,用于发展中医药学术及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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