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加强社会教育系统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由中宣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陈文博
内 容:
本提案所谓社会教育是指在学校教育系统之外,对社会成员进行文化价值和行为影响的教育,是化民成俗,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 加强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战略选择,是我国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1、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是以学校教育为中心实施的,政府的教育行政系统几乎是围绕学校教育设置的,面向社会成员提供的教育集中在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几乎不涉及文化、修养、文明举止等素养的养成教育。在实际的社会层面,对社会成员所应普遍尊崇的主流价值观、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所开展的教育和施加的影响很弱。我国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中应予高度重视的社会教育系统薄弱,社会教育边缘化问题比较严重,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2、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得重大成就。但是,在实际的社会层面,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和与此相应的生活方式及行为方式尚未充分建立起来,社会价值失缺、生活方式失范、行为方式无序的状态令人担忧,社会治理问题严峻,治理成本攀升,社会公共安全面临严重挑战。建立与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系统,是实际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核心内容。必须把通过社会教育加强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引导和影响,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社会教育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的需要,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3、当今世界,政治和军事冲突已经更多地让位于文化冲突和文化竞争,西方文化及其行为方式的影响正在社会层面上侵蚀着我国的文化安全,中国的核心文化价值受到挑战。在确保我国的社会文化安全方面,不应该也不可能以政治话语替代社会话语,而是必须用中国人所尊崇的世代相传的价值和行为方式建立我国的社会话语系统和行为系统。建立和确保我国文化价值系统的安全,传播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就必须加强我国的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加强社会教育,把高度发展的社会教育作为保证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我国国际竞争的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文化复兴和社会复兴的重大战略举措。
建议:
1、要把加强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看成是体现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行为。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公共社会教育系统纳入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进步的核心内容,并适时进行社会教育的立法。
2、要以政府主导,建立社会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把社会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能把国民教育体系仅仅局限在或集中在学校教育系统,不能把社会教育的对象主要或局限于青少年教育。政府建立的社会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包括非商业性大众传媒、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区文化和教育中心以及其他各类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设施等。
3、必须尽快组织力量,加快研究,对中华民族所尊崇的世代相传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进行梳理,在观念、民俗、道德、礼仪、行为等方面进行整理,注入新的时代要求。不能始终停留在学术争鸣的层面,而是应以必要的形式对世代相传并被普遍尊崇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方式给予确认,通过社会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形式包括大众传媒等大力传播。
4、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教育主管机构,代表国家规划、组织和推进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必须改变多部门管理,但责任不实,协调不力,从而使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被忽视和被边缘化的状况。必须改变只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大系统下,把社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与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看得同样重要,实现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和谐、均衡发展,并依此确立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
5、政府必须加大对社会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设施建设,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社会教育机构公益化。目前的社会教育机构基本是收费性的,如果不是出于自己或对儿童一技之长的需求,社会成员很少参与,利用率低。出于对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本考虑,对社会成员施加主流文化价值影响的教育机构不能完全市场化,应由政府投资建立供市民学习和活动的公民馆、社区教育中心等设施,让其成为社会成员随时和乐意去的场所,供社会成员进行学习和文化活动。这类机构不仅应当免费,而且应积极组织和动员学校、文化团体、艺术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各种公益性课程和服务菜单。类似历史博物馆、革命博物馆等由政府设立,面向广大社会成员的机构,应尽可能降低收费,以至实行免费。
6、面向青少年的社会教育机构包括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少年科技站、科技馆等,担负培养下一代科技素养和文化素养的职责,不仅应当免费,而且应尽可能多地向中小学、少年儿童包括父母开放,使之真正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基地。
总之,加强社会教育系统的建设必须提上日程,纳入国家行为并立法保障。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并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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