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树立中国法治良好形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由高法院办公厅研究办理
提案人: 庄绍绥
内 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 今年1月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准的需要,更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提高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已经正常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更加自觉地运用了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外国当事人也信赖我国司法机制,用诉讼手段来保护他们在我国享有的正当权益。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5年,我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02年的7500多件增加到2005年的13000多件。由于这些案件涵盖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所有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相当复杂,审理难度很大,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质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法治的良好形象,本人谨此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的几个主要城市,考虑采用类似设立海事法院的方式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这样可使这些法院的法官审判业务专门化,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都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审理,既有利于审判人员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也有利于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
3.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涉外案件较多,法院应当选配有一定审判经验、外语水准高的人员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同时要加紧对他们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法官队伍。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受理的大案要案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这对于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是很有必要的。
6.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大量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盗版已成知识产权头号杀手。首先,由于网络的“无限性”,如果没有相对健全的举报制度,产权方很难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版行为;其次,网络盗版的“活动性”很强,往往几分钟以前还在被盗的电影,几分钟以后就从网页上消失了,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身份证明,这就给起诉方举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第三,随着科技水准的日新月异,网络盗版“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可能快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速度,这就给盗版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不言而喻,各级法院受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就使得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显得滞后和不够全面,在处理涉及像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如何适用法律遇到了新的问题,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抓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不足与欠缺,使其日臻完善。
7.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形成震慑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若有发现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