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修改《婚姻登记条件》或制定新的《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卫生部会同民政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马延军、邓锋、万小元、白钢、刘景录、瞿世镜、陈漱渝、赵彦修、安家瑶、敬瑞祥、邹逸麟、刘庆柱、王永海
内 容:
婚前医学检查对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婚后生殖健康水平、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构筑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新生儿身体素质及国民身体素质的第一道防线。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母婴保健法》在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明确规定了婚前服务包括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以及检查重点疾病等7条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指出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明确指出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从社会现实来看,自我国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为保护公民健康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全国实际婚检人数为926万人,婚前医学检查率已达到68%。其中,城市婚检人数为501万人,婚检率为78.62%;农村婚检人数为425万人,婚检率为59.45%。北京、上海、浙江、辽宁等地的婚检率达到90%以上。全国每年疾病检出率在8%-10%,以生殖系统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多见,1992年至2003年,共检出各类疾病患者近600万人。其中,生殖系统疾病266万人,传染病113万人(其中性病13万人),严重遗传病10万人,精神病1万人。
但是,自从2003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强制性条件后,尽管持同意态度的人认为,应该相信公民的自觉意识,但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由2002年的68%降至2004年的2.67%,个别地方婚检率几乎为零。据报道,某大城市2004年10月开始实行免费婚检,然而许多新婚年轻人对政府“埋单”婚检并不领情。一年中,该市登记结婚人数为71294人,但进行婚检的仅有3442人,婚检率只有4.8%,全市13个城区中,有6个区的婚检率跌到了零。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性病和肝炎的传染率呈上升趋势,由于婚检率下降所导致的新生儿异常和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传染性疾病也有所增加,现状令人十分担忧。据推算,如婚检率下降至5%以下,保守估计每年约有100~120万病人漏检,其中指定传染病20~22万人(其中性病3~4万人),严重遗传病1万人左右,精神病近2千人,生殖系统疾病45~52万人,内科疾病29~35万人。这将严重影响新婚人群及其后代的健康,最终家庭以及社会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因此,从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们建议:
1.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而《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建议民政部根据《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目前婚前医学检查的实际状况,对《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2.针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完善的方面,建议民政部联合卫生部、计生委等部门制定新的《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统一起来,进行规范、有效的约束。
3.建议卫生部、民政部加大婚检保健宣传力度,开展有效的免费指导咨询、引导自愿婚检。按照《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针对年轻新婚人群对婚前保健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实,制定宣传规划,推广部分地区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有效经验,提高人们对婚姻家庭和儿童健康的责任感,在社会上形成重视婚姻家庭、珍惜健康的浓厚氛围。卫生部门要承担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责任,以社区为基础,广泛深入开展免费咨询服务。民政部门在履行婚姻登记职责时,要积极促进、引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场所接受免费婚姻健康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关咨询结果及意见,提高当事人进行婚检的自觉性。
4.建议各地婚检机构不断改进婚检工作,提高婚检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目前,在自愿婚检前提下,婚检机构要切实改进服务,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用优质服务增加婚检吸引力。要简化婚检服务内容,不准乱收费、“搭便车”,突出对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的重点检查,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菜单式”服务,降低费用,减少受检者经济负担。
5.建议地方政府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探索由政府支付婚检费用的方式,扩大婚检人群、提高婚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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