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理顺分配机制,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分别研究办理
提案人: 虞荣仁、陈重华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基尼系数超过了0.4的警戒线,从发展趋势看,还有进一步拉大的可能。 因此,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既是国民的普遍诉求,也是对社会公平的客观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着力解决普通劳动者收入过低问题,促进初次分配进一步合理化。
在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的成因中,强势的资本所有者与弱势的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我们的政策和法规都规定要“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所得过低,事业人员与一般企业员工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企业高管人员与一般员工的收入过份悬殊。一个大学本科的毕业生,在江浙经济发达地区的一般企业中工作,月收入不超过千元,绝大多数民工的月收入不超过600元。这样的工资水平,不要说教育、医疗和文化支出,就连养家糊口都有困难。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不时出现的民工荒,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完全是劳动力数量不足,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劳动者所得太过偏低造成的。当然,也有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带来的就业困难以及竞争激烈等因素。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也直接损害了普通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劳动关系失衡,极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此,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尽快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劳动者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促使初次分配更趋合理化。重要的措施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时调整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大二次分配的调节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缩小城乡和收入分配的差距。
二、着力解决社会保障覆盖面过低的问题,为全体公民构建可靠的安全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仍太低,无论是城市和农村都存在这个问题,农村更为严重一些。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建立和兜底的计划体制与思维模式,使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小、筹资渠道少、社会化服务程度低,无法适应经济社会体制的新变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农业人口几乎是空白,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率也很低;在医疗保障领域,城市非就业人员没有任何保障,农业人口的合作医疗覆盖面全国仅20%左右,进城务工人员几乎是空白;失业保障的情况也是如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大多数城乡居民缺乏相对稳定和可靠的社会保障,社会就无法达到和谐境地。因此,要迅速建立和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尽快扩大覆盖面。
首先,要从法制的角度,为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和办法,主要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来维持。即使已经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也存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为此,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制定并颁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次,要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公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改变大多数国民没有可靠社会保障的局面。鉴于我国的国情,虽然我们还没有能力建立统一的国民保障体系,但依据不同群体的情况,分层次在国家的支持下建立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可以做到的。近几年试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当前,建议首先对城市非就业人口,参照合作医疗的做法,建立以大病保障为主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对农业人口、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群体,建立以个人积累为主体、政府补助为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养老和医疗有一个基本的保障。同时,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作为一项必须的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第三,要抓紧研究,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现行的社会保障费征集方式,难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需要。建议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替代现行的筹资方式,用税收的形式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率和筹集面,这不仅是世界各国都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筹资有效性的主要选择。
三、着力解决由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铲除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
对社会部分成员所获得的高收入,高回报,包括资本所有者获得的红利,企业经营者获得的管理工资和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专利收入等,应该说是正当和合理的。但现实社会中一些强势群体通过钻政策漏洞和不正当手段捞取的巨额好处,却是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如部分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管理者的“年薪制”,由于缺乏基本的监督、制衡和有效的考核机制,实际上很多是自己给自己定“年薪”;又如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初期政策不完善之际,高层管理者一边拿着企业的高年薪,一边留着事业机构甚至公务员身份待遇和多重保险,两头好处都得;还有通讯、电力等垄断行业依靠牺牲公众利益的垄断价格,维持本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以及房地产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联手,从中捞取的巨额利润和不当收入等等。因此,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经营者薪酬水平的监管考核,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标准应由外部权威机构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确认,而不能完全由内部人员和主管部门说了算。鉴于目前的制度框架和基础条件,对年薪制的推行,必须坚持条件,严格掌握标准,对没有有效考核办法的,不宜盲目推行。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垄断企业的定价权,应实行有效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要扩大价格听证范围,不仅对直接涉及群众生活的价格变动要进行听证,而且对所有垄断性行业的价格变动都要进行听证,这是因为垄断性行业其价格变动的最终结果都是要反映到群众日常生活中的。
四、着力理顺公务员工资关系,尽快实行公务员薪酬收入的“四统一”。
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薪酬收入,是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同时,目前我国的事业机构众多,其工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同步比照或密切相关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理顺,其它行业的工资也难以规范。为此,要借《公务员法》实施的契机,抓紧理顺公务员的工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平性。理顺公务员工资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要扩大职级差别,缩小地区和行业差别;二要扩大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部分,缩小乃至取消非正式的补贴;三要增加透明度,加大审计和舆论监督力度;四要进一步精简机构,压缩编制,使公务员队伍真正体现“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为建立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提供财力保障;五要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并规范公务员的收入分配秩序。在当前,应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尽快实施“收费统一管理、财务统一核算、会计统一派谴、分配统一标准”的办法,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岗位津贴制度,扭转公务员在补贴、福利、奖金发放上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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