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改革我国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农业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民建中央
内 容:
我国的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20世纪50年代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虽历经改革,但改革方向不明,进展缓慢。 很多地方的农技推广体系已经是网破、线断、人散。当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技推广体系职能定位不清,效率低下。推广部门除技术推广职能外,还有执法与质量监测等行政职能及经营服务等职能,难以兼顾。许多地方涉及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是三权下放、综合建站,造成农业推广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头管理,互相扯皮、推诿,工作效率低下。
二、推广系统存在部门、地区分割现象。县乡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专业分为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经济管理五大类,技术推广活动中总是以本部门技术的推广任务为主,对农民是否需要所推广的技术,以及技术大面积推广的难度估计不足,形成部门内部分割;农业技术推广采取地区封闭的形式,即本地区所推广的技术由本地区的技术人员承担,外地技术人员不能到本地区推广,形成地区分割。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农业推广的实际,一些配套相关法规也不健全。
四、推广人员数量庞大,素质差。据调查,全国2003年在编农技推广人员为103万人,平均每县500余人,但约有一半左右的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和经营创收等工作。此外,推广人员专业素质低,非专业技术人员过多,占到了全部农技人员总数的一半。由于受编制的限制,许多农技推广机构无法吸收农业院校的毕业新生,知识出现断层,在编不在岗,在岗不懂行问题相当严重。
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用效率低下。1、经费总量投入不足,被截留或者挪用的情况普遍存在。2、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绝大多数编制内财政经费不能落实到位。3、农技推广经费,大部分用于行政事业费用支出,支出结构不合理且使用效率低。据调查,有的县用于技术推广业务费用的只占推广经费的10%左右。
六、农业技术需求与供给严重脱节。由于农技项目由政府决定,很难满足农民的实际生产需求。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部门联系松散,没有直接联系,使得农业科研项目中真正实用的科技成果不多,而农技推广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却无法列入科研计划。同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作为农技推广的生力军缺乏有效技术指导,导致农业技术供需信息反馈不灵,降低了农户对技术的采用率。
七、非政府推广机构有待于规范。由于非政府机构对经营性领域感兴趣,因此坑害农户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农机、农资的低劣质量和缺乏售后服务等问题普遍存在,给农民的生产造成很大损失。
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涉及到我国十一五及今后几十年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要适应当今科技发展与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重新构建新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应对我国政府农业推广机构的职能进一步界定,将农技推广机构的职能由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纵深拓展,即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还包括农民所需的其他生产、生活领域,如社会、经济、市场、管理、信贷、法律等,从而更多地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
建设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按照稳住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政策,将现行农技推广体系中专业性不强的且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划归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动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通报和防治,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多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等为主要职能的政府农技推广部门,并形成从中央到乡村的基本农技推广体系。在管理上实行县直管乡、镇农技站的体制。
将现行农技推广体系中经营性服务职能和中介性收费服务职能划分出来,实行企业化经营。建立包括个人、中介组织、公司在内的多样化农技推广服务市场。县级以上农技推广机构要改分专业作战为多学科结合。县以下按行政区划和自然生态区域设立的乡镇和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保障农技推广体系健康运行。
依据不同时期财政农业支出总量、农业总产值、农业与农村人口、耕地等几个主要指标,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技术推广费用的支出结构。一是要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所需要的设备的购买、对农业生产者进行培训的费用。二是建立推广经费的基金管理制度,对推广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三是切实解决农技推广人员特别是在编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将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在编在职的推广人员纳入养老、医疗保险。所需要的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了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应由当地(市、区)财政承担,同时省级财政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整合农技推广队伍,提高人员的素质。
对于在编的农技人员进行一次大清理,精简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农技人员资格制度。压缩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人员,实行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考核和退出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技推广队伍。
采取优惠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事业,保障他们的待遇。
加强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应充分发挥农广校、农技校、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等这些学校机构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网络,传播农业技术信息。政府建立一个专项培训基金,专款用于农技推广人员的培训上。
第四、调整现有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对现行的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分类改革,调整各级科研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基层科研机构要成为基层农业推广机构与科研部门联接的桥梁。建立一套新的政府农业推广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之间在组织上的结合。提倡农业大专院校的专家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采取蹲点,兴办专家大院等方式,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对农业增产的示范作用。
第五、充分重视非政府组织推广机构的作用,并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政府应对非政府组织推广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技术服务进行补贴。
政府可以对非政府推广机构提供的经营性技术服务,特别是农资经营(包括经营、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的启动上给予资金扶持,促使其成立农资连锁总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定价策略,实现农资供应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同时,加强监管,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户的技术指导机制,发挥企业生产与科技推广紧密结合功能。
第六、加强法规法则建设,保障农技推广健康发展。
应尽早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并出台实施办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应增加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组成比例范围,人员录用、晋升、辞退等。
抓紧制(修)订《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理》、《肥料管理条例》、《种子法》等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加大普及、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促进农业技术市场的发展,保证新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良好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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