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建立社保基金监督机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台盟中央
内 容: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条例,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防范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风险。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地陆续实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办法至今,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在内的社保基金的正常运作,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施行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构成部分。由于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各级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一再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在社保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基本做到了规范操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较为分散、原则。从整体看,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容易发生监管不严,造成基金被挪用、流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例如:2004年广东省就曾曝光8亿元社保基金遭违规挪用,数亿元基金无法回收的情况。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管理者与监督者重合,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既负责社保基金的管理,同时内设监督机构,自己监督自己;
二、多头监督和重复监督,一方面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容易被钻空子,另一方面重复监督给基层社保基金管理单位造成负担,降低行政效率。随着社保基金数额的不断增大,以及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社保基金的管理情况也日益受到关注。为此,我们建议,制定专门的监督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防范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风险。
1、变多头监督为综合监督,在省(市)一级成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等原先履行监督职能的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能。同时,为避免监督者与管理者重合,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缴费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参保人代表和专家学者等参加,还可特邀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构建监督委员会监督与人大监督、基金监督部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2、对于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制裁措施,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应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法法律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3、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参保人知情权。目前我国并没有向社会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明确规定。为维护参保人的知情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运营等情况,并通过法规予以明确应由何种机构、通过何种形式,并以何种周期、以何种标准和规则向参保人公布,公布何种信息等关键问题,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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