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建立城镇廉租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建设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民建中央
内 容:
近年来,由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价格上涨速度较快,引起了城镇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强烈反响。 虽然党和政府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制定出台了廉租房政策,但实际落实情况与百姓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据了解,在全国312个地级市中推行廉租房政策的仅有一半左右。以广州为例,1998年广州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廉租房政策,截至2003年底,政府投入2亿多元,仅解决了1041户。因此,总的讲,覆盖哪些人,资金哪里来,房子谁来管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一是政府职能仍然缺位,一些地方政府把实施廉租房政策当作政绩工程、样子工程来做;二是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没有公共财政作为保障,致使东部地区推行廉租房政策缺乏积极性,西部地区推行廉租房政策缺乏资金支持;三是受益面窄,很多确实需要政府帮助的人被排除在政策之外。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均对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有专门的大规模的制度安排,以此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明确廉租房制度定位。将保障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列入政府的职能,将廉租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是否落实廉租房制度和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列入每年考核各级政府工作政绩的内容。
2、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范围。对廉租房政策原来覆盖的5%的低保范围做出调整,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将城镇人口20%的低收入群体纳入廉租房制度的适用范围。
3、设立廉租房专项财政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省、市、县应从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廉租房建设。中部地区财政相对紧张的省、市、县可在省内调剂,以多补少。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转移支付中划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4、落实廉租房的货币补贴。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不同家庭条件,实行不同的租金补贴标准,并应将租金补贴直接存入户主名下。对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60岁以上高龄、残疾(一、二级)、军烈属等极少数特殊困难家庭,可继续实行实物配给。
5、拓展廉租房房源。制定对提供廉租房源的社会机构或个人的鼓励政策,对单位或个人的住房用于廉租房的,享受出租的税收优惠,或给房东以适当补贴。
6、建设少量经济住房作为廉租房源的补充。政府应新建一些经济住房作为廉租房源的补充,但要吸取以往建设经济住房标准和成本过高的教训,新建的经济住房面积不易太大、功能比较简单,并能够保本微利,同时应避免因过于集中和偏远而造成贫民窟现象。
7、成立廉租房管理委员会和托管中心。廉租房管理委员会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落实廉租房制度,对享受廉租房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与确认,对执行廉租房制度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行投票表决制和雇员聘任制。廉租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廉租房托管中心,中心对个人和社会机构提供的住房实行委托管理,按当地规定房租标准扣除管理费用后,直接支付租金给委托者。托管中心应建立廉租房网上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房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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