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毅辉事件
彭先生于今年2月份经厦门日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欲购湖里区兴隆路394号之十六的房子,已预交了2万元订金,并签下购房协议。此前,该公司并未提及该房属商业用房(商场),在交订金时,该中介出示房产证,他才看到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属商场,而该中介公司的代表称,只是电费贵了点,其他皆跟普通住宅楼的收费标准差不多。 于是,他就在房产买卖协议上签字。可是,当时中介公司并未告知他还要交一笔5.5%的营业税,经他调查,才发现还有一些费用与住宅楼收费不一样,因此他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中介公司退还他2万元订金。
而厦门日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邱小姐表示,彭先生在看房前,该公司蒋姓业务员已告知上述房产是40年产权的商场,现由业主作住家使用。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前,彭先生等人也已看过产权证正本,才下了订金。彭先生于3月11日自行前往看房,并以层高不够、装修不好、费用太多为由提出退还订金。点评
对此,工商人员指出,由于彭先生已在房产买卖协议上签字,而协议上注明如果一方悔约,需双倍赔偿给另一方。因此,双方只能按协议上履行。由于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共识,工商人员终止了调解。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对房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才能在协议上签字。一旦签字,就只能按照协议来履行。 |